从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制定出台《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虽已参保,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这些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2001年11月1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性不满25年、女性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补足缴费年限后,可以实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天津市将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市和区、县财政补助的资金;利息收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以天津市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休人员的平均住院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为标准,并逐年调整。
2004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年人均800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采取企业或主管部门自筹,市或区、县财政帮助的办法筹集。
具体筹资比例为:
1、特殊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1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90%给予资金补助;
2、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3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70%给予资金补助;
3、比较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6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40%给予资金补助。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同级财政则不予补助。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困难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困难企业或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缴费或筹集的,其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障应由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负责解决。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困难企业经济状况好转,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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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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