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解决好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近日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尽快解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破产、关闭、解散企业以及合并或分立单位的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意见》明确规定,对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接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资,并一次性给退休人员缴清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距离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缴纳到退休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若确无能力清偿,应由主管单位给予解决。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可直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原主管单位缴纳;对单位合并的,其退休人员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单位分立的,其退休人员按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意见》同时明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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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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