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1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个人账户使用青岛市管理,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原社会保障卡可继续使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转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需申领新的社会保障卡。
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或其家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规定的费用,也可用于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逐月记入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可打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险费退收的,退收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予以冲减。因终止保险关系等原因无法冲减的,参保人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应冲减金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刷卡消费时,定点单位应认真查验持卡人是否为社保卡所有人。非本人或难以确定持卡人为社保卡所有人的,定点单位应登记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登记内容应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和有效期等。定点单位因未认真查验相关证件或未按规定登记持卡人信息给社保卡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定点单位负责赔偿。
定点单位刷卡销货后,应当场将每笔刷卡消费的销货单据或处方存根与刷卡交易凭证存根粘贴在一起(严禁事后粘贴),留存三年备查。需异地保存的,应于异地保存前书面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备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相关规定对定点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刷卡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对未按规定配备计算机软件、设备和人员,以及违反操作规定刷卡交易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定点单位,应暂停刷卡业务或卡金拨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或一个年度内多次违规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因违规刷卡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定点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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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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