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个别工程项目上开展了保险业务,一些建筑企业也投保了工程险,但无论险种、保险程序和保单内容,还是保险业务金额都与国际工程保险实践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就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虽然我国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但投保情况仍不理想。我国目前只有不足30%的建设项目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风险意识不强、相关法规不完善、保险公司无法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缺乏保险中介等。
风险意识薄弱,保险意识淡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建设往往由国家投资,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产生损失,最终总是由国家承担。从而人们就把具有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事业视为个别行为,缺乏对保险事业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只要有政府承担风险,就没有必要再购买保险。
(1)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如果出了事故经调查属于其责任的,要赔偿一定数额的费用(保险公司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从而促进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得以落实,并将大大激发现场管理人员抓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实施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安全部门在检查监督安全工作时,仍负有宣传教育的责任。在保险理赔及事故调查处理中,企业必须提供对被伤害职工安全教育的有关材料。因此,各企业投保后,并不会放松对职工的教育力度,相反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3)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事故统计上报制度得以落实。在过去的行业安全管理中,最困难的是事故统计工作。企业施工布点多,人员来自四面八方,虽然规定用工必须经企业人事部门认可,但常常出现项目经理私招乱雇的现象。一旦出了事故,项目经理为了逃避处罚,常常采用出钱避责的做法,造成费用超标,责任不清,给以后组织施工带来隐患,也使事故统计工作常处于数据不准,统计不实的状况。
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将减少隐瞒事故不报的现象,使行业事故统计准确可靠[5]。
(4)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机构要组织专家随着工程的进程对安全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提供合理的防损意见,这样将有利于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对
企业来说,虽然投保将付出一笔额外的费用,但由此可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5)以保险为手段,奖优罚劣,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使建筑业的生产方式更加规范、文明、科学,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我国一些省、市几年来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安全管理得以逐步规范,建筑施工工伤事故率逐年降低。如上海市1998年的事故数量只有1995年的1/7,1999年比1998年下降了12.5%,此后几年又有明显下降。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工程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难以为项目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也极易引起投保人的不满情绪。即使在法规、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将阻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顺利实施。缺乏保险中介服务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购买保险能否得到保障,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事工程保险的经纪人或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投保人选择险种,代理索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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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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