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等相关问题,安阳市社保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保对象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界定。
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单位及个人当月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从次月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以后不得补缴。
记者昨日从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为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问题,日前安阳市社保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界定。
《通知》要求,在原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及欠费补缴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单位及个人应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当月不缴的从次月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缴费,也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对实行银行按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要预存足额的养老保险费,对预存金额不足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以后不得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于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应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此类人员加收滞纳金时间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下发起即1999年2月开始执行。
《通知》还指出,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按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月份的次月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退休手续时,应先补缴欠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长期停产,被市政府认定为特困工业企业的参保职工,可先补缴欠缴的已支付保费,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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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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