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苏外地企业、驻苏部队企业和私营企业。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企业应为所有职工及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但不包括已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经批准推迟退休或后延缴费的人员,以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开展实习活动的在校实习生。
4.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对象,包括个体经营者本人、帮手、学徒、雇用人员及家庭辅助人员。
5.参保职工中,包括按规定在我市企业就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6.外地户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1.编外人员、临时工;
2.2003年4月3日后进入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等劳动合同制职工;
3.2003年7月1日后被事业单位聘用,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实行占编不进编、协议工资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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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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