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深入研究,发现该单位没有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障费。劳动仲裁和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最终将深圳市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黄小姐和其他71名深圳前雇员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发展了养老保险。深圳开发的张女士说,以她为例,她在1992进入深圳开发工作,2006年12月退休,在近15年来深圳发展工作的工作。
2006年时,我们可以发现的就是关于个人账户的数据统计,据小编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就是个人养老金账户为52332.51元,医疗账户为8977.42元。如果我在正常条件符合购买社保,我的个人养老账户应该是168372.01元,与11万元的差异。公司共有71名员工对深圳市社会保障局提起诉讼。
据相关律师介绍,现在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对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那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按照员工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的11%缴纳,其中6%由单位缴纳,5%由个人缴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如说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则按照300060%即1800元为基数交纳,为低收入者保底。
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00%,即高于9000元的,则按9000元的标准缴纳收取,为高收入者封顶。
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只按最低标准或一定比例的工资额为员工交社保金。张女士是按深圳市的规定计算出自己的社保金少了11万元的。
状告社保局的员工认为,深圳市社保局依法应当在每年年检或者日常巡视检查中及时发现深发展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但是,社保局却长期失职,导致深发展的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社保局全面查处深发展的违法行为,为70余名员工补交漏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报销费、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共有56名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深发展70余名离职员工委托了两名代理律师进行诉讼,而社保局则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中,由于每一个原告都有独立的诉讼材料,证据展示占用了大部分时间。其中,黄小姐的个人材料就达100余页,双方律师就证据提出不同质疑。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费,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企业工资发放形式多样,变动频繁,社保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黄表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工资福利制度一部分,工资属于企业的自主6435;,目前该局正在研究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决定权还权企业。
以现行职工实际工资的变更为缴费基数,企业和职工通过在保证基本养老金需求的范围内的劳动合同来约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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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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