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出台《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规定,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相关赔付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据悉,去年底,我省正式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工作中存在保险责任不明确、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保费确定不合理、相关保险服务不配套等问题,本次《指南》的出台,对以上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指南》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将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的被保险人环境污染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或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建立了企业环境风险定量评估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企业产值规模、行业风险情况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定量评估,并据此确定投保企业保费。 另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确定保费;在企业投保或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独立进行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当地环保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续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上年度交纳保费的基础上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
《指南》还规定,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相关赔付手续后,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于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在责任明确和损失初步确定的情况下,应就责任部分预先支付不少于50%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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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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