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年里,许多表现良好的企业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形成了繁荣!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繁荣?究其原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为在企业就业的所有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在员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扣除,我们一起来看看有这方面的规定所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办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由于缴纳补充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备受关注。那么,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职工养老保险费不仅仅是包括其中的一个方面,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从这些规定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最新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征免规定,在免除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按个人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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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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