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我省自行调整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领取对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2014年7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使得我省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又上了一个台阶, 将惠及广大城乡老年居民和家庭。
下一步,全省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保障,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踊跃参保、长期持续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参保人员全覆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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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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